地方 ·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臺東縣政府文化類補助及捐助案件(活動類)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受理機關、學校及立案團體辦理文化類活動的經費補助,全年隨時可申請,原則上活動前一個月送件、最遲 14 天前。同一申請者每年原則上補助 2 萬元以內,超過要自籌三成以上。表演藝術活動與文化處展覽另有申請管道,不適用這條原則。

補助金額

最高2萬

公告原文
金額
「對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2026-10-01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截止日期

長期受理

公告原文
收件
「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最遲不得少於14日,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不在此限。」

2026-10-01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主辦單位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類型
經費補助
準備難度準備難度:要準備看理由
  • 要寫計畫書,簡章列了 8 個章節
  • 要自籌至少 30% 經費
  • 審查時可能請你到場說明
  • 應備文件 2 項
  • 申請流程 4 步
計畫書
「計畫書(計畫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點)…計畫宗旨…辦理單位(含主/合辦、承辦、協辦單位等)…辦理時間…辦理地點…活動內容…預期效益…經費(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附件(團體立案證明、簡介、曾舉辦活動相關資料)」出處(另開分頁)
自籌
「超過二萬元以上申請者應自籌申請案件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經費(自籌經費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出處(另開分頁)
到場
「退回其申請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出處(另開分頁)
文件
「將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府審查」出處(另開分頁)

計分:要寫計畫書、要到場、要交作品各 2 分;要自籌、文件 8 項以上、流程 10 步以上各 1 分(計畫書 10 章以上、自籌一半以上再加 1 分)。1 分以下輕鬆,2–4 分要準備,5 分以上大工程。

申請資格

機關、學校及已立案的團體辦理文化類活動(要點整體也涵蓋添置設備及小型零星工程,但工程及設備類另依第五點規定審查,本記錄僅收錄活動類規定)。活動前一個月、最遲14天前,檢具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及計畫書等資料送達縣府審查,資料不全經通知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退回申請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性質者優先,並考量縣府財政狀況及對縣政推動的配合度與公平性;縣政優先施政項目與鄉鎮市迫切需求優先審查。審查比重為活動內涵、目的、意義及期間 50%、社會公益性及教育性 20%、預計參加人數及成員 10%、預計活動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 10%、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10%。下列經費項目不予補助:會餐與紀念品合計超過補助金額五成的部分、機關學校的聯誼性經費、其他經審核者;申請單位的薪資、人事、行政管理費及出國經費不予補助,但受縣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或配合縣府業務政令推動的出國經費不在此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申請者每年度以不超過2萬元為原則,超過2萬元應自籌三成以上經費(不含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但受縣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或配合縣府業務政令推動的活動經費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縣府得不予核定:同一活動申請本府補助及自籌經費已超過該計畫或相關限制者、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隱匿、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事者。已依臺東縣政府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審查要點及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各項展覽申請要點提出的申請案件,不適用本審查原則。

公告原文
資格
「為審查對機關、學校及立案團體辦理文化類活動及添置設備之補捐助暨小型零星工程案件」
資格
「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最遲不得少於14日,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不在此限。」
資格
「將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府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府得通知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

2026-10-01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怎麼申請

  1. 活動一個月前、最遲14天前,將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及計畫書等資料送達縣府審查,但受縣府委辦、聯合舉辦或配合縣府政令推動的活動不受此限
  2. 資料不全經通知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退回申請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
  3. 縣府依審查項目審核:活動內涵目的意義期間50%、社會公益性及教育性20%、參加人數成員10%、經費收支運用10%、其他10%
  4. 計畫完竣後二星期內,檢附收支清單、領據、核定補助公文及成果報告送縣府核銷撥款結案

應備文件

  • 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
  • 計畫書
簡章原文
1
「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最遲不得少於14日,但受本府委辦、聯合共同舉辦者或配合本府業務或政令推動之活動,不在此限。」
2
「將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府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本府得通知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補提相關資料或於審查時列席說明。」
3
「活動內涵、目的、意義及期間占百分之五十」
4
「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完竣後二個星期內,檢附收支清單、領據、核定補助公文及成果報告送本府核銷撥款結案。」
文件
「將申請經費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及計畫書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府審查」

打開公告(簡章在附件)(另開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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