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114-115 年度南投縣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獎勵(受理至 115 年 11 月 20 日)

南投縣政府獎勵在南投縣私有建築物屋頂裝太陽光電的人,裝好、取得設備登記文件後申請(申請設備登記時也可以一起申請)。頂層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下的建築,每瓩獎勵 3,000 元,不足一瓩不算,單一幢累計最高 30 萬元;農業設施不適用。114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的才能申請。受理到 115 年 11 月 20 日,先到先審,經費用罄會提前停止。

補助金額

最高30萬

公告原文
金額
「於建築頂層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農業設施除外),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單一幢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2026-10-22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截止日期

2026-11-20

剩 29 天
公告原文
收件
「主旨:公告「南投縣政府辦理114-115年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並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20日止受理獎勵申請。」

2026-10-22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主辦單位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類型
經費補助
準備難度準備難度:輕鬆看理由
  • 應備文件 7 項
  • 申請流程 5 步
文件
「(一) 申請表(附表一)。 (二) 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獨資或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

計分:要寫計畫書、要到場、要交作品各 2 分;要自籌、文件 8 項以上、流程 10 步以上各 1 分(計畫書 10 章以上、自籌一半以上再加 1 分)。1 分以下輕鬆,2–4 分要準備,5 分以上大工程。

打開簡章(另開分頁)

申請資格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的人;但屬農業設施、或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義務的,不適用。設備要設在南投縣頂層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下的私有建築物屋頂,並在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1 月 20 日止取得設備登記文件(11 月 20 日後才取得的,另行公告)。設備要是新品,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都可以申請。

公告原文
資格
「於建築頂層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者;惟屬農業設施,或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義務者,不適用本計畫獎勵。」
資格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20日止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者,得依本公告規定提出獎勵申請;於115年11月20日後始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者,其相關獎勵申請規定,將另行公告辦理。」
資格
「申請人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2026-10-22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怎麼申請

  1. 先依管理辦法取得設備登記文件;也可以在申請設備登記文件時,一起申請核撥獎勵款
  2. 在 115 年 11 月 20 日前(以縣府收文日期為準)填好獎勵款申請表、備齊文件,一式一份向南投縣政府申請,逾期不受理
  3. 縣府依送達先後次序審查文件是否齊備、符合條件;不符的要在 30 日內補正,補正以 2 次為限,仍不齊全就駁回(可以重新申請)
  4. 審核通過後,縣府發函通知獎勵款核定;年度預算用罄時得停止受理
  5. 拿到獎勵款後 2 年內要配合縣府觀摩與巡查,未經同意不得轉讓設備

應備文件

  • 申請表(附表一)
  • 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獨資或合夥的設立證明)
  • 主管機關核發的設備登記文件影本(申請設備登記時一起申請的免附)
  • 獎勵款領據正本(附表二)
  • 申請者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三,不是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的免附)
  • 其他經申請機關指定的文件
簡章原文
1
「申請者於申請期間內,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申請設備登記文件時,得併同申請核撥獎勵款」
2
「申請者應於 115 年 11 月 20 日前(依本府收文日期為準)填妥獎勵款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一式乙份),逾期不予受理」
3
「本府依申請獎勵案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獎勵條件。…本府得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二次補正皆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退件後,重新向本府提出申請。」
4
「經本府審核通過之獎勵申請案,本府將以函文通知申請人獎勵款核定事宜。」
5
「申請人自取得本府同意撥付獎勵款日起二年內,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轉讓該領有獎勵款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文件
「(一) 申請表(附表一)。 (二) 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獨資或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

打開簡章(另開分頁)

申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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