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 ·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自然人、立案法人團體、學校幼兒園、地方政府與原住民族教會辦理族語保存與推廣相關工作,依研習傳習、國際交流、研討會、調查研究出版等不同項目分別訂定補助上限(新臺幣500元至30萬元不等),無固定收件截止日,於計畫開始三十日前提出申請即可。
補助金額
金額未公告
- 主辦單位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類型
- 經費補助
申請資格
自然人;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族教會(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語言宣教及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怎麼申請
- 填具申請計畫書,在計畫開始三十日前向原民會提出申請
- 計畫書、文件、資料沒備齊時,原民會可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就不予受理
- 原民會依審查基準綜合審查計畫書,包括使用原住民族語言的比率、目標及效益、申請者執行經歷
- 核定後要調整執行內容、經費,要先函報原民會同意才能變更
- 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結報明細表、機關補助分攤表、成果報告書(含照片)等文件核銷,原民會審核後一次撥付
應備文件
- 申請計畫書(依附件格式填寫)
簡章原文
- 1
- 「符合第二條資格者,申請第三條所定補助應填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於計畫開始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 2
- 「前項申請計畫書、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本會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3
- 「本會依下列審查基準綜合審查第五條申請計畫書:…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率。…目標及效益。…申請者執行經歷。」
- 4
- 「申請者認有調整執行內容、經費之必要者,應函報本會同意始得變更。」
- 5
-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結報明細表、機關補助分攤表、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依補助規定辦理核銷…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經本會審核其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一次撥付。」
- 文件
- 「應填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
申請心得
申請過的人自己寫的,參詳看過才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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