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 ·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在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之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技術輔導與經費補助,涵蓋溫泉量水質測量、土地規劃、設備、開發計畫書擬具等項目,隨到隨審,無固定收件截止日;補助金額上限未於條文中訂定具體金額,視年度預算而定。
補助金額
金額未公告
- 主辦單位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類型
- 經費補助
準備難度準備難度:要準備看理由
- 要寫計畫書
- 應備文件 2 項
- 申請流程 5 步
- 計畫書
- 「應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文件
- 「應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計分:要寫計畫書、要到場、要交作品各 2 分;要自籌、文件 8 項以上、流程 10 步以上各 1 分(計畫書 10 章以上、自籌一半以上再加 1 分)。1 分以下輕鬆,2–4 分要準備,5 分以上大工程。
申請資格
在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之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所稱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但原住民合作社以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認定。
公告原文
- 資格
- 「在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之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
- 資格
- 「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但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2026-10-01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怎麼申請
- 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公所於十日內陳報縣(市)政府
- 縣(市)政府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擬具審查意見,陳報原民會審核
- 原民會得成立審議小組,審議申請案件
- 原民會得會同相關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年度查核,考核優等或甲等者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並公開表揚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計畫書
簡章原文
- 1
-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申請技術輔導、經費補助或利息補貼,應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2
-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十日內陳報縣(市)政府」
- 3
- 「縣(市)政府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擬具審查意見,陳報本會審核。」
- 4
- 「本會得成立審議小組,審議前項申請案件。」
- 5
- 「本會得會同相關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對輔導對象進行年度查核。前項考核成績列名優等或甲等者,由本會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並公開表揚。」
- 文件
- 「應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心得
申請過的人自己寫的,參詳看過才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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