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115年「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經紀公司培植具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新秀藝人,提升經紀功能與品牌知名度。每案原則定額補助新臺幣800萬元,評審小組得酌增至上限1,000萬元(不逾企畫書總經費49%)。115年度受理期間115/2/25~3/26,已截止收件。
補助金額
最高1,000萬
- 主辦單位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類型
- 經費補助
申請資格
須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的公司或行號,且符合其一:以流行音樂經紀業務為主;經營流行音樂製作及發行業務並具備演藝經紀營業項目。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者不予受理:曾獲「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受限期間內;曾獲本局其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受領資格且尚有應繳回款項未繳回;最近二年有欠繳稅捐的紀錄;以相同或類似計畫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公告原文
- 資格
-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公司或行號」
- 資格
- 「經營或從事流行音樂經紀業務為主。」
- 資格
- 「經營或從事流行音樂製作及發行業務且具備演藝經紀營業項目。」
2026-10-10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申請心得
申請過的人自己寫的,參詳看過才刊出。
領域與地區
官方資訊
打開官方公告(www.bamid.gov.tw)還在規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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