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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5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
金額未公告準備難度:大工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提送戲劇類或節目類企畫書申請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補助金額不得逾核定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無固定金額上限);另有規劃口述影像者,可另申請上限150萬元之口述影像補助。115年度分兩梯次受理,第1梯次已於5月29日截止,第2梯次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下午5時3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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