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 彰化縣政府(農業處)
彰化縣政府補助智慧農業設施(每年 11 月 30 日前申請)
彰化縣政府補助設籍彰化、在彰化實際從事生產的農漁民、產銷班與農漁民團體,買智慧感測系統、智慧監控系統與線路佈放工程。政府最多補設備採購總經費的二分之一,每案最高 30 萬元(含稅);設施超過 0.5 公頃或特殊農產業得另以專案補助,每案最高 100 萬元。每年 11 月 30 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申請,書面審查後現場會勘,在當年度預算內依順序通知送件。
- 主辦單位
- 彰化縣政府(農業處)
- 類型
- 經費補助
準備難度準備難度:輕鬆看理由
- 要自籌部分經費
- 應備文件 6 項
- 申請流程 4 步
- 自籌
- 「每一申請案之計畫總經費應包括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二項」
- 文件
- 「申請本要點規定之補助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土地地籍謄本。(三)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四)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五)智慧農業設施估價單。(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需書件。」
計分:要寫計畫書、要到場、要交作品各 2 分;要自籌、文件 8 項以上、流程 10 步以上各 1 分(計畫書 10 章以上、自籌一半以上再加 1 分)。1 分以下輕鬆,2–4 分要準備,5 分以上大工程。
申請資格
限設籍彰化縣、實際在彰化縣從事農產業生產的農(漁)民團體、產銷班及農(漁)民。申請人同戶、夫妻或直系血親,同一容許使用案場的同一項目,在受補助年度起二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農業用地上既存的農業設施要領有彰化縣核發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書;土地不是自有的要有地主出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同一項目已申請中央補助的不得再申請縣府補助,項目不同不受限。設施與設備都要是新品,且不得為中國生產製造。
公告原文
- 資格
- 「本要點之申請對象,限設籍於本縣且實際於本縣從事農產業生產之農(漁)民團體、產銷班及農(漁)民。」
- 資格
- 「申請人同戶、夫妻或其直系血親,同一容許使用案場同一項目於受補助年度起二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 資格
- 「農業用地上既存之農業設施,應領有本縣核發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書。」
2026-10-09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怎麼申請
- 每年 11 月 30 日前,把申請文件親送或掛號郵寄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逾期不受理
- 書面審查後縣府到現場會勘,申請人附上會勘紀錄表,在當年度預算額度內依申請順序通知送件
- 核定後半年內買好設備,經縣府查驗、附上裝設前中後照片、查驗紀錄表、標示掛牌、支出憑證與撥款帳戶,才撥補助款
- 補助設備三年內不得轉賣、移轉他地或他人,每年要提供縣府一次生產物大數據分析
應備文件
- 申請書(附件一)
- 土地地籍謄本
- 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 智慧農業設施估價單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必需書件
簡章原文
- 1
- 「受理期限:每年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2
- 「受理程序:書面審查完成後,本府將辦理現場會勘,確認現況有無相關智慧感測設備或系統之需求,並由申請人檢附會勘紀錄表(附件三),於當年度編列預算額度內,按申請人順序通知送件。」
- 3
- 「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府發文日起半年內完成購置設備,並經本府查驗及提出下列資料後,始核撥補助款」
- 4
- 「三年內不得將補助設施或設備轉賣、移轉他地或移轉他人…須提供本府一年一次生產物之大數據分析。」
- 文件
- 「申請本要點規定之補助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土地地籍謄本。(三)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四)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五)智慧農業設施估價單。(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需書件。」
申請心得
申請過的人自己寫的,參詳看過才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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