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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文化局補助藝術家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116 年 1–6 月活動,10 月受理)
最高3萬準備難度:輕鬆
彰化縣文化局補助設籍彰化縣五年以上的視覺藝術創作者,出國參加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組織或知名美術館、博物館邀請的個展或駐村,補交通費與住宿費,每案最高 3 萬元,每人每年最多一次。每年 4 月受理當年 7–12 月的活動、10 月受理次年 1–6 月的活動;這一期 10 月 1 日到 31 日收,受理 116 年 1–6 月的活動,由專家學者審查會議決定。
- 個人
公告原文
- 金額
- 「藝術家協助出國從事視覺藝術交流活動,每位藝術家每年至多補助一次,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但交流活動對彰化縣視覺藝術發展有重大助益,並經本局專簽奉准者,不在此限。」
- 收件
- 「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活動之申請;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活動之申請。」
2026-10-09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