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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115 年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暨花蓮魅力展現」補助(受理至 10 月 30 日或經費用罄)
最高10萬準備難度:要準備
花蓮的藝文工作室、文創業者、立案團體與經文化局許可的個人,到縣外或國外進修、參展,可向文化局申請補助。第一類「文創人才自我精進」補研討會、研習、工作坊的報名費、交通費、住宿費,每案最高 5 萬元;第二類「花蓮魅力展現」補參加會展、博覽會、競賽或辦展售的場租攤位費、交通、運費、住宿,每案最高 10 萬元。每案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70%,要在活動 30 天前申請,受理到 10 月 30 日。
- 個人
- 中小企業
- 新創
- 協會/基金會
公告原文
- 金額
- 「第二類:花蓮魅力展現(每案支應經費以新台幣10萬元為上限,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
- 收件
-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10月30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並須於115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成結案及核銷。」
2026-10-07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