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花蓮縣投資獎勵(花蓮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受理至 11 月 13 日 17 時)
在花蓮縣投資的公司,可依花蓮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設備或技術投資達 5,000 萬元、指定產業投資達 8,000 萬元,或投資案經縣投資審議委員會認定有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獎勵有勞工職訓費補貼(最高 20 萬元)、房屋稅與地價稅補貼、公有房地租金補貼與縣有房地租金優惠。115 年受理到 11 月 13 日 17 時。
補助金額
金額未公告
- 主辦單位
-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商業管理科)
- 類型
- 經費補助
準備難度準備難度:要準備看理由
- 要寫計畫書
- 應備文件 2 項
- 申請流程 4 步
- 計畫書
- 「前檢具計劃書、資格證明相關文件等來函申請。」
- 文件
- 「前檢具計劃書、資格證明相關文件等來函申請。」
計分:要寫計畫書、要到場、要交作品各 2 分;要自籌、文件 8 項以上、流程 10 步以上各 1 分(計畫書 10 章以上、自籌一半以上再加 1 分)。1 分以下輕鬆,2–4 分要準備,5 分以上大工程。
申請資格
申請人是依公司法完成登記的公司(商號不算)。投資要符合下列其中一項:一、在花蓮縣投資與改善經營管理直接相關的設備或技術,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 5,000 萬元以上;二、在花蓮縣的投資案經縣獎勵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三、在花蓮縣投資休閒觀光、運動休閒、精緻農業、生物科技、原住民族文化、文化創意、醫療照顧產業或其他縣府推動輔導的產業,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 8,000 萬元以上。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經拿過其他政府單位獎助的,不得再依這個自治條例申請。職訓費、稅與租金補貼、縣有房地優惠(第五條到第七條)要在投資案核定後一年內提出。
公告原文
- 資格
- 「投資人:指依公司法完成登記之公司。」
- 資格
- 「投資人於下列事項之一者,得申請獎勵:一、投資於本縣與改善經營管理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不含土地,投資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二、於本縣之投資案,經本縣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三、投資於本縣,符合下列產業之一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一)休閒觀光產業。(二)運動休閒產業。(三)精緻農業產業。(四)生物科技產業。(五)原住民族文化產業。(六)文化創意產業。(七)醫療照顧產業。(八)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 資格
- 「同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助者,投資人不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
2026-10-07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怎麼申請
- 11 月 13 日 17 時前,備計畫書和資格證明相關文件,來函向縣政府申請
- 由花蓮縣獎勵投資審議委員會審理,開會日期縣府另行通知
- 依申請先後順序審議、核定,當年度預算用完就停止獎勵和補助
- 第五條到第七條的獎勵(職訓費、稅與租金補貼、縣有房地優惠),要在投資案核定後一年內向縣府提出
應備文件
- 計畫書
- 資格證明相關文件
簡章原文
- 1
- 「請於期限(115年11月13日(五)17時)前檢具計劃書、資格證明相關文件等來函申請。」
- 2
- 「後續審議將由本縣獎勵投資審議委員會審理,會議日期由 本府另行通知。」
- 3
- 「獎勵、補助依申請先後順序審議、核定,俟預算額度用罄時,該年度停止獎勵及補助。」
- 4
- 「投資人申請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之獎勵,應於投資案核定後一年內向本府提出。」
- 文件
- 「前檢具計劃書、資格證明相關文件等來函申請。」
申請心得
申請過的人自己寫的,參詳看過才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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