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工業管理科)

115年度花蓮縣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獎勵(收件至 115 年 10 月 31 日)

花蓮縣政府獎勵在頂層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下的私有建築物屋頂裝太陽光電的屋主或能源業者,裝好、取得設備登記後申請。新設或全數汰舊換新每瓩 3,000 元,單棟最高 30 萬元;自發自用加裝 ATS 開關每瓩 2 萬元,單棟最高 200 萬元,三案擇一。114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的才能申請。115 年 10 月 31 日前送達縣府(郵戳為憑),依送達先後審查。

補助金額

最高200萬

公告原文
金額
「(3)自發自用增設ATS開關: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金額20,000元,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單一幢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200萬。」

2026-10-12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截止日期

2026-10-31

剩 10 天
公告原文
收件
「本府於即日起開始受理115年度「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請於115年10月31日前送達本府(或以郵戳為憑)」

2026-10-12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工業管理科)
類型
經費補助
準備難度準備難度:輕鬆看理由
  • 應備文件 10 項
  • 申請流程 5 步
文件
「申請獎勵款核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1.申請表(範例如附表一)。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獨資或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3.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於申請設備登記文件時併同申請獎勵款者,免附)。」

計分:要寫計畫書、要到場、要交作品各 2 分;要自籌、文件 8 項以上、流程 10 步以上各 1 分(計畫書 10 章以上、自籌一半以上再加 1 分)。1 分以下輕鬆,2–4 分要準備,5 分以上大工程。

打開簡章(另開分頁)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屋主(建物所有權人)或能源業者,以設備登記核准函認定。設備要設在建築頂層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下的私有建築物屋頂。申請人要符合其中一種: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取得設備登記文件;或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依同條第五項取得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義務的,排除資格。第一種申請資格文件要在 114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依發文日期為準)。設備要是新品,並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商號都可以申請(各附對應的身分或登記證明)。

公告原文
資格
「補助對象為屋主(建物所有權人)或能源業者。」
資格
「補助對象認定以設備登記核准函為準。」
資格
「於建築頂層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下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026-10-12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怎麼申請

  1. 先依管理辦法取得設備登記文件(或全數更換的備查文件),發文日期要在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申請設備登記時也可以一併申請獎勵款
  2. 三種方案(新設、全數汰舊換新、自發自用加裝 ATS)擇一,填申請書、備齊文件,115 年 10 月 31 日前送達縣府,郵戳為憑
  3. 依送達先後審查文件是否齊備、符合條件;不全的要在 30 日內補正,補正以 2 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 2 次仍不全就駁回
  4. 審核通過後縣府發函通知核定獎勵款;經費不足時依剩餘額度核定
  5. 撥款後 2 年內要配合觀摩與巡查,未經同意不得轉讓設備;採 ATS 方案的 2 年內不得變更用電方式

應備文件

  • 申請表(附表一)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身分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設立或立案登記證明;獨資或合夥的設立證明)
  • 主管機關核發的設備登記文件影本(申請設備登記時一併申請者免附)
  • 全數更換設備的同意備查函文(全數更換者才附)
  • 購售電契約及完成併網通知函(自發自用餘電躉售者才附)
  • 自動電源切換開關(ATS)支出憑證及完工照片(有裝才附)
  • 獎勵款領據正本(附表二)
  •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三,非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免附)
  • 其他申請機關指定文件
簡章原文
1
「申請人於第一款申請期間內,依管理辦法申請設備登記文件時,得併同申請核撥獎勵款。」
2
「請於115年10月31日前送達本府(或以郵戳為憑),將有專人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將依序進行獎勵補助金撥付。」
3
「申請機關應依申請獎勵案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獎勵條件。…申請機關得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二次補正皆不齊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4
「經申請機關審核通過之獎勵申請案,申請機關將以函文通知申請人獎勵款核定事宜。…如補助獎勵經費不足時,申請機關得依所賸餘額核定獎勵。」
5
「申請人自取得申請機關同意撥付獎勵款日起二年內,非經申請機關同意,不得轉讓該領有獎勵款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文件
「申請獎勵款核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1.申請表(範例如附表一)。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獨資或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取得之設立證明文件。3.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於申請設備登記文件時併同申請獎勵款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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