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 115 年推廣生活美學教育活動(學校參訪藝文空間交通補助,受理至 10 月 31 日)
花蓮縣的國中、國小與幼兒園帶學生參觀縣內外藝文空間、參加藝文展演,可向文化局申請交通費。縣內參訪租車每校每年最多 4 車,補實支 50%,參訪點含文化局所屬地方文化館補 70%,含文化局所轄館舍或參加文化局活動補全額;借校車補全額油料與維修費。縣外參訪補交通費 50%、最高 8 萬元。受理到 10 月 31 日(或經費用完),涵蓋 115 年 11 月以前辦的活動。
補助金額
金額未公告
截止日期
2026-10-31
- 主辦單位
- 花蓮縣文化局
- 類型
- 經費補助
準備難度準備難度:輕鬆看理由
- 應備文件 2 項
- 申請流程 3 步
- 文件
- 「以公文函送申請表(含行程表)…借用校車者須檢附「出借學校」之同意函。」
計分:要寫計畫書、要到場、要交作品各 2 分;要自籌、文件 8 項以上、流程 10 步以上各 1 分(計畫書 10 章以上、自籌一半以上再加 1 分)。1 分以下輕鬆,2–4 分要準備,5 分以上大工程。
申請資格
花蓮縣的國中、國小或幼兒園,帶學生參觀縣內外主要藝文空間(至少一個參訪點要有導覽解說服務)或參加藝文表演、展覽、講座。縣內參訪租車每校每年度以 4 車為上限,補租車費實支 50%;參訪點包含文化局所屬地方文化館的補 70%,包含文化局所轄館舍或參加文化局活動的補全額;借用校車的核實補全額油料與維修費。縣外參訪補交通費實支 50%、不超過 8 萬元;實支超過原預估的,以原預估數計算。
公告原文
- 資格
- 「參與對象:花蓮縣國中、小學校或幼兒園。」
- 資格
- 「支應參觀縣內及縣外主要藝文空間(請參見附件,至少一個參訪點須具導覽解說服務)及參加藝文展(覽)演活動(含藝文表演、展覽、講座) 。」
- 資格
- 「租車費:為讓各校皆能享受有限資源,每校每年度以 4 車為上限」
2026-10-07 查證 · 打開官方公告(另開分頁)
怎麼申請
- 在申請期限內,以公文函送申請表(含行程表);借用校車的另附出借學校同意函
- 文化局審核後函復審查結果
- 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函送核銷資料;11 月 5 日後辦完的,最晚 12 月 5 日前完成結案核銷
應備文件
- 申請表(含行程表)
- 借用校車者:出借學校同意函
簡章原文
- 1
- 「於申請期限內,以公文函送申請表(含行程表),逾期或非屬申請時間則不受理。…借用校車者須檢附「出借學校」之同意函。」
- 2
- 「審核後將由本局函復審查結果。」
- 3
- 「須於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如於 115 年 11 月 5 日後辦理完畢之活動,至遲須於 115 年 12 月 5 日前完成結案及核銷手續),以公文函送下列資料予本局審核,辦理核銷事宜」
- 文件
- 「以公文函送申請表(含行程表)…借用校車者須檢附「出借學校」之同意函。」
往年
114 年這項活動全年度總經費 30 萬元,文化局按季公開的彙總表列出受補助的花蓮縣國中、國小與幼兒園。
原文
- 成果
- 「114年推廣生活美學教育活動全年度總經費共新台幣30萬元整」
2026-10-07 整理
申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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